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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立法的研析
引用本文:刘志伟,侯庆奇.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立法的研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6):40-44.
作者姓名:刘志伟  侯庆奇
作者单位:1.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2.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本罪的主体只包括在事故现场且负有安全生产作业职责的人员、不在事故现场的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员和负有生产作业的管理、指挥、监督职责的人员。将本罪中的"安全事故"限定于有关法律法规已经确定了安全事故报告、抢救制度领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比较妥当。安全事故不能包括危险状态。本罪不区分安全事故的类型。本罪的行为包括不报事故情况和谎报事故情况。应将本罪的结果要素"贻误事故抢救"理解为造成事故抢救不及时,"贻误事故抢救"的客观表现是"使事故后果扩大",而且必须是由"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的行为所造成的。

关 键 词: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贻误事故抢救"

Analysis on the Constructive Elements of the Crime of Safety Accident by not reporting and Misreporting
Liu Zhiwei,Hou Qingqi.Analysis on the Constructive Elements of the Crime of Safety Accident by not reporting and Misreporting[J].Chinese Criminal Science,2007(6):40-44.
Authors:Liu Zhiwei  Hou Qingqi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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