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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的法律思考——兼谈监护制度的完善
作者姓名:曾冰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抚州医学分院 江西抚州344000
摘    要: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即任何人都有权利能力,却不是所有人都有行为能力。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大部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需由其监护人进行监管和保护,这就是监护制度。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监护从其本质上讲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的制度。

关 键 词:未成年子女  监护制度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思考  父母  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  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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