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别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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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岩,李青.论别除权[J].当代法学,2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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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岩 李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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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系!邮编116025(王岩),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116025(李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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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 别除权是指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破产人的已设担保的特定财产,不依破产程序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依法采取一定的担保方式,当债权人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置物的担保,享有担保物权后,债务人日后一旦被宣告破产,债权人可就该物行使担保物权,以该物之价值优先受偿。在破产程序中,免除许多破产程序的束缚,有别于其他债权人,故称之为“别除权”。它是特殊债权人享有的一项特殊权利,也是担保物权在破产法中的别称。 我国现行破产法律、法规中,没有使用“别除权”的概念,而是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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