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拐点”与新的国家类型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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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江赛帆.“韦伯拐点”与新的国家类型学[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3(3):5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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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江赛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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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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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上海地方高校大文科研究学术新人培育计划(B-7063-12-001013)的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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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马克斯·韦伯改变了国家学说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思考路径,即"政体分类"的传统,从而转向对国家统治合法性来源及其类型的探讨。这是国家学说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笔者把其称为"韦伯拐点"。"韦伯拐点"的出现是由韦伯探究社会问题的理论路径和方法决定的,韦伯从理解社会行动背后的主观意义出发,认为国家是人们社会行动意义取向一致的结果。国家的实质在于统治,作为社会意义存在的国家只存在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双方互相所认可的合法性统治关系中。根据合法性来源的不同,韦伯提出了新的国家类型学,即法理型国家、传统型国家和克里斯玛型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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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韦伯拐点” 合法性 国家理论 国家类型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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