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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问责制主体的界定
作者姓名:郑泰安  陈静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摘    要:所谓行政问责制,就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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