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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脸”的法律考量——从肖像权财产利益的角度思考
作者姓名:易嘉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
摘    要:近来.一则在中央和地方电视台频频播放的美容产品广告引起了消费者的极大兴趣。广告画面中.一位“老总模样”的人士向“克林顿”和“希拉里”推荐美国联邦再清椿面部智能修复系统。“克林顿”非常感兴趣,还露出了他特有的撅着嘴的微笑。最后他拿着这套产品向人们挥手致意,登上了直升机。发布广告的企业——美国再清椿亚太区总代理北京妆王科技公司的广告部经理崔先生说.这不是真的克林顿,只是片中的人物与克林顿长得非常相似,但这个广告要的就是“克林顿”的效果。崔先生介绍说,在这之前还有另一个广告,但在国内播出的效果非常差。自打改播“克林顿”后,人们一下记住了美国再清椿。除此之外。我们还能经常在报纸、杂志、互联网上看到有人通过整容变得和某位明星一模一样,并且获得了大量商业广告和演出的机会。正是由于大量“明星脸”的出现,使得商家只需向模仿者支付远远低于邀请明星的费用便可以提高自己产品的知名度,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成本。而对于明星来说,本应该是他们利用自己的肖像获取利益的机会,却被自己的“盗版”抢了先机。这无疑是其肖像权财产利益的间接损失。那些通过整容等手段变成“明星脸”并借此从事商业活动牟取利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明星的名誉权、肖像权的人身利益,本文暂且不论,但我认为该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明星的肖像权财产利益的侵害。

关 键 词:财产利益  肖像权  明星  产品广告  考量  法律  美国联邦  企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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