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冠名权合同法律关系兼评东部公司与申花俱乐部冠名权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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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昌骏.试论冠名权合同法律关系兼评东部公司与申花俱乐部冠名权合同纠纷[J].法律适用,20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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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昌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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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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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 2001年3月1日,上海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部公司)与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花俱乐部)签订了《托普集团冠名上海申花足球队协议》,协议约定了以下主要内容:东部公司取得从2001年3月1日至2004年2月28日申花足球队副冠名权,东部公司为此应支付1000万美元的冠名费;申花俱乐部应为东部公司提供全年车身广告及电视直播、专栏节目广告;球队获得冠军、亚军(合同期内),东部公司对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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