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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定金的性质——新违约定金论
引用本文:陈健松,袁博.再论定金的性质——新违约定金论[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79-80.
作者姓名:陈健松  袁博
作者单位:1. 哈尔滨海关,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2. 中共哈尔滨市南岗区委党校,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摘    要:对定金性质的认定,是近几年一直讨论的焦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1)当事人对定金性质有约定时,则在所约范围之内,应依当事人的意思来确定定金的性质并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2)若当事人未约定定金的性质,则应依定金的基本性质加以认定,并同样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若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则该“性质”所包含的功能就对当事人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定金是精神因素的对价,定金所违之约是意志之合约,定金的性质是违约定金。

关 键 词:定金性质  合同订立  债权人  债务人  违约
文章编号:1008-7966(2001)03-0079-02
修稿时间:200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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