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情原告李新付于2005年1月30日,在成都公交公司城市通卡充值点为公交IC卡充值预付50元人民币,按交易习惯,在2月份可乘车100次。至2月28日止,李新付共乘车67次,卡上还余33次,折合价款16.5元,自2005年3月1日起,该33次作废。原告诉称,双方是一种客运合同关系,李新付预付的费用超过实际消费费用,成都公交公司应当就超过部分予以返还。因此,李新付请求判令成都公交公司返还价款16.5元,并赔偿为准备本次诉讼而支付的工商档案查询费40元。被告成都公交公司辩称,成都市物价局经召开听证会,于2003年11月7日对成都公交公司推行公交IC卡后的票务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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