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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农村建设中的宅基地权利置换客体研究
引用本文:蒲方合. 中国新农村建设中的宅基地权利置换客体研究[J]. 前沿, 2010, 0(1): 57-62
作者姓名:蒲方合
作者单位:贺州学院 广西 贺州 542800
基金项目:笔者主持的广西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08FFX003)之阶段性成果 
摘    要:依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不能置换。在上海等地的宅基地权利置换试点中,置换的客体应该为宅基地的使用权或者宅基地的发展权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了保护宅基地权利置换中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被置换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在宅基地权利置换合同中,对宅基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也应该有明确的约定。在新农村建设中,按照宅基地集约利用的要求,按照新的乡镇建设规划,可以对居民点或者村庄进行合并。为了解决其中的土地权属变动问题,可以通过立法,允许农民集体之间进行土地所有权的置换。

关 键 词: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发展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置换

A Study on the Replacement Object of Homestead Right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New Countryside
Pu Fanghe. A Study on the Replacement Object of Homestead Right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New Countryside[J]. Forward Position, 2010, 0(1): 57-62
Authors:Pu Fangh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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