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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黑哨”行为之刑事法律关系分析
作者姓名:余辉胜
作者单位:重庆市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01级刑法专业研究生
摘    要:“黑哨”这种发生在足球赛场上的腐败行为,它与公务贿赂、商业贿赂一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能否将其按受贿罪惩处,在学术界分歧较大。该文从该行为的刑事法律关系分析着手,深入地论述了“黑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论证了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将其治罪的理论上可行性;并指出足球裁判的身份性质上就是刑法第93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准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主体构成条件,对其吹“黑哨”的行为应以受贿罪论处。

关 键 词:受贿罪  刑事法律关系  公务  社会危害性  准国家工作人员  商业贿赂  腐败行为  罪刑法定原则  惩处  主体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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