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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改变良种作价办法的通知
摘    要:省委、省人委1963年2月16日赣发(63)33号、联字3号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指示中规定:"良种的收购价格应按照良种分级标准加成百分之十至二十收购,新品种的原种和棉花良种可加成百分之五十收购,但推广价格不得超过国家收购价格的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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