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台湾地区传统上采起诉法定主义。检察官依侦查所得证据。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原则上应提起公诉。后受刑罚预防观的影响台湾引入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对于轻微犯罪可以依职权裁量为不起诉处分。但实务上台湾检察官对职权不起诉的适用并不热衷,对于轻微案件。宁可申请简易判决处刑,不愿轻易为职权不起诉。导致台湾近10年来,检察官职权不起诉的被告人数,始终仅占当年被告总人数的2%左右。为发挥检察官职权不起诉在刑事政策上的意义。台湾地区“法务部”近几年在政策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激励机制。于2002年2月另创设缓起诉制度作为配套。缓起诉制度不但可克服职权不起诉对特殊预防的偏重。而且在2002年2月刑事诉讼法修正后。立法政策上为达到筛选案件的功能,使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大量减少,并减轻检审实务案件的负担。成为改良式当事人主义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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