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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判决及其执行疑难问题探析
作者姓名:王建平
作者单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摘    要:当前,在合同有明确利息约定等金钱给付类纠纷案件中,利息支付有合同期内利息、逾期利息(或罚息)和复利三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查明事实后,根据合同约定对利息作相应处理。但是,在合同中对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按利息标准赔偿经济损失等金钱给付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利息或者按利息标准赔偿损失,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应当支持并作相应处理,其判决书主文往往作如下表述: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给付(偿付或者归还)原告×××人民币××元,自×年×月×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至给付之日止、至付清之日止或执行完毕止)×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这个沿袭多年的利息判决主文,因当事人对上海长宁区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利息计算提出

关 键 词:逾期利息  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利率  存款利率  利息计算  基准利率  民事诉讼法  民事判决书  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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