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宣传报道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评析中山市小霸王电子工业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戴春友商标复审行政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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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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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复审商标第3482505号"小霸王XIAOBAWANG"商标的申请日为2003年3月11日,核准注册日为2004年9月14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戴春友,核定使用商品为烫发用铁夹、烫发钳、卷发用手工具(非电)、个人理发推子(电动和非电动)等。针对该商标,中山市小霸王电子工业公司(简称小霸王公司)向国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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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宣传报道 小霸王 商标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 商标使用 注册商标专用权 申请日 烫发钳 商标权人 手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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