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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宣传报道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评析中山市小霸王电子工业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戴春友商标复审行政案
作者姓名:马军
摘    要:复审商标第3482505号"小霸王XIAOBAWANG"商标的申请日为2003年3月11日,核准注册日为2004年9月14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戴春友,核定使用商品为烫发用铁夹、烫发钳、卷发用手工具(非电)、个人理发推子(电动和非电动)等。针对该商标,中山市小霸王电子工业公司(简称小霸王公司)向国家工

关 键 词:宣传报道  小霸王  商标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  商标使用  注册商标专用权  申请日  烫发钳  商标权人  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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