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从陈某绑架、抢劫案开始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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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钱叶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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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南京21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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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劫取被绑架人财物的行为,因是基于两个不同的犯意而实施的两个完全不同的犯罪构成事实,应以绑架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现行刑法第239条中规定的“杀害被绑架人”此一绝对适用死刑的情节,应解释为一种加重结果,亦即所谓的“杀害”是指“杀死”;而该条对“致死被绑架人死亡”此一情节简单配置唯一刑种死刑的做法,显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悖,因而有必要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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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绑架罪 数罪并罚 加重结果 罪责刑相适应 |
文章编号: | CN53-1143/D(2007)03-0131-06 |
修稿时间: | 2007-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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