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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须知
摘    要:2004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共26条。其中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以及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关怀活动;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或者专题讲座;医疗卫生、采供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公民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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