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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分管契约效力的立法选择
引用本文:宁红丽.我国分管契约效力的立法选择[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5(4):50-57.
作者姓名:宁红丽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    要:在对分管契约进行制度设计时应遵循增进共有物利用效率、减少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以及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等价值判断。基于此类价值,不动产分管契约经登记后能发生约束第三人的效力,动产分管契约只能约束恶意或善意有过失的第三人。我国既存物权法草案关于分管契约效力的制度设计存在着缺陷。

关 键 词:分管契约  交易成本  物权与债权二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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