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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法院不是证明责任的主体
引用本文:唐东楚. 论人民法院不是证明责任的主体[J]. 河北法学, 2002, 20(5): 26-31
作者姓名:唐东楚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5
摘    要:“人民法院是证明责任的主体”似乎是顺理成章的“常识”。然而正是这种建立在对“证明责任”概念错误理解之上的“常识”,导致了一系列法学理论和司法操作上的混乱和本不该有的困惑,成了审判方式改革的“瓶颈”。有必要厘定证明责任概念,采取有效措施推行真正的证明责任制度,并且强化一种诉讼观念即,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不是法院,而是当事人或控诉方!人民法院只是将法律规定的证明责任适用到具体的案件裁判之中而已,尽管这也是一种“责任”,但不是“证明责任”。

关 键 词:证明  证明责任  法院取证  当事人举证
文章编号:1002-3933(2002)05-0026-06
修稿时间:2002-03-20

People''''s Courts aren''''t Subjects of "Burden of Proof"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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