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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医疗纠纷诉讼案的思考
作者单位:河南省卫生厅 450003(王传中),郑州铁路局中心医院 450052(王奕林),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 450003(宋冬萍)
摘    要:案情简介:1995年1月26日,焦某某在开封市妇产医院经剖腹产出生,1月29日,焦出现腹泻症状,根据患儿临床症状与体征,诊断:新生儿腹泻,按照抗生素应用原则,选用丁胺卡那霉素(每次15毫克,使用两天,共注射3次,总量45毫克)治疗。经治疗,患儿病情明显好转。1995年2月2日,息儿疾病痊愈健康出院.距患儿出生一年零两个月后,即1996年4月22日,开封市妇产医院突然接到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焦某某对医院的起诉书副本。自此时医院始知焦某某耳聋.因开封市妇产医院地处开封市鼓楼区域,龙亭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在医院提出管辖异议后。龙亭区人民法院将此案移交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鼓楼区人民法院接受案件后,于1996年7月委托开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焦某某医疗纠纷进行医疗技术鉴定。该委员会于1997年4月下发鉴定意见,结论:开封市妇产医院对患儿诊断正确.用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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