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初等学校教职员工工资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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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小学教师工资待遇较低,且不平衡,为使初等学校教职员工工资标准逐步趋于统一合理,并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待遇,逐步改善其物质生活,巩固他们的专业思想,提高小学教育质量,发挥小学教师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于本月四日以(54)计劳董字第七号通知颁发了「全国初等学校教职员工工资标准表」,自本年六月份起施行。兹根据教育部指示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希遵照执行。所有中央教育部前颁发之「全国各级学校教职员工工资标准表」有关初等学校及我省教育厅历次修订之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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