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要求,我市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现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领用、清理缴销结存普通发票、使用网络开具普通发票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领用普通发票事宜使用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票种认定等相关手续后于2013年12月31日起,到各主管国税机关领取普通发票,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具国税监制发票。为避免因"营改增"试点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对未及时到国税机关领取发票或未及时开通网络发票开具功能的试点纳税人,其结存的地税机关监制发票可使用至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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