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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行政诉讼案应否受理
作者单位:湖北汉川县法院行政审判庭
摘    要:原告:姚××、男、33岁,汉族,文盲,农民,某农场养鸭承包人.原告:蔡××,男,49岁系姚某雇请养鸭帮工. 被告:M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公安局) 1991年1月7日,被告所属的某派出所两名民警驾驶一辆警车到某养鸭场以“有个情况要落实一下”为名,将原告姚、蔡二人带到派出所,要二人承认偷窃他人鸭子的事实.二原告说,由于与他人鸭群相混是多了二十几只鸭子,但绝不是偷的.次日,派出所将二原告带到被告处.不久,被告向二人宣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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