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组织卖血罪既遂标准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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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坚,赵拥军.非法组织卖血罪既遂标准探究[J].公安理论与实践,20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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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坚 赵拥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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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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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非法组织卖血罪客观构成要件中的"非法"只是为了宣示并强调组织卖血行为的违法性,不具有实体意义;"组织卖血"行为不应理解为仅实施"组织"行为即可,但也无须"卖血"行为的完成,更不是"组织"行为和"卖血"行为的叠加,而应作行为整体理解。当行为人实施的组织行为得到被组织者的积极回应,并具备了卖血的意愿及行动,便可认为行为人的组织卖血行为已然着手,其犯罪既遂应以行为人将被组织者从零散的状态,通过实施策划、指挥、动员、拉拢、联络、引诱、招募、介绍等一系列组织行为,使被组织者统一到献血点办理完毕所有献血手续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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