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贿犯罪终身监禁若干争议问题研究——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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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兆松,王瑞剑.贪贿犯罪终身监禁若干争议问题研究——与张明楷教授商榷[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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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兆松 王瑞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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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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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被判终身监禁的贪贿罪犯,在死缓考验期内能否减刑仍需由立法机关作出立法解释,以便统一认识。对判处终身监禁的贪贿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内既不能减刑、假释,也不能暂予监外执行。对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贪贿犯罪行为,不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适用终身监禁,并不违背《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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