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租抵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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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房绍坤,纪力玮.论以租抵债[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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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房绍坤 纪力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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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烟台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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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租抵债是实践中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债的清偿方式,属于新债清偿的一种形式。以租抵债成立后,新债与旧债并存,债权人应先以新债请求履行,当事人双方受到新旧二债的双重约束。债务人先行履行新债时,应类推适用租赁合同的规定,承认债权人具有承租人的地位,在租赁期间发生租赁物所有权变动时应当允许承租人适用优先购买权和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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