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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利益结构问题探讨
引用本文:张平华,侯圣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利益结构问题探讨[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2):5-16.
作者姓名:张平华  侯圣贺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侵权连带责任法定原则及其运行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1CFX016);山东省社科规划重大项目"中韩自贸区跨境贸易纠纷及法律解决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6ALJJ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着眼于国家的整体性。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程序利益主体与实体利益主体相分离、受法律特别保护的特点。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在实质上具有交叉关系,但在我国法上二者却完全不同,国家利益优位。社会公共利益优位于侵权人的利益。受害人的利益优位于社会公共利益。优位利益的"代言人"应享有充分的程序性利益,但也应注重实质公平,并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应尊重和满足国家利益。有必要完善并严格执行诉前程序,以尽量避免"诉监合一"双重角色下的检察机关预设审判结果。有必要处理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民事私益诉讼之间的界限与衔接问题。

关 键 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利益结构  利益关系  利益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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