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分拣员“监守自盗”行为定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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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桂敏 吴帅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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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国地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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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司法实务中,快递行业内部工作人员的监守自盗行为一般被定性为职务侵占罪。由于类似案件的涉案金额不多,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标准较高,有些情形下因为涉案金额不足而无法认定为犯罪,引致职务侵占罪认定的落空,并难以追究刑事责任。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将不该入罪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是司法公正的体现。而问题的症结在于,作为侵财类危害行为表现形式之一的快递分拣员监守自盗行为也可能成立其他犯罪,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将其定性为盗窃罪也是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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