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粮食统购统销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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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适应农业合作化的新情况,继续保证国家和人民对粮食的需要,进一步促进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巩固和发展,国务院现在对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业社)的粮食统购统销作如下规定:一、国家对农业社的粮食统购、统销数量,不论高级社或初级社,一般以社为单位,根据1955年分户、分社核定的粮食定产、定购、定销数字,统一计算和核定。归社统一计算的结果,粮食有余的为余粮社,粮食不余不缺的为自足社,粮食不足的为缺粮社。二、农业社在进行社内粮食分配的时候,必须保证完成国家核定的粮食征购任务,和保证不突破国家核定的粮食供应指标;同时,必须保证农业社社内公用和全体社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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