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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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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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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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众所周知,由于知识产权的对象是非物理的虚拟的“物”,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且具备时间上的永存性和空间上的无限再现性,因此与物权相比,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明显较弱且极易受到侵害,并且一旦遭到侵害,很难能够被“恢复原状”。以往,经历了“漫长”的诉讼后,很多知识产权权利人往往“赢了官司、输了市场”。为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诉前行为保全制度应运而生。这一制度不仅突破了现行《民事诉讼法》保全对象的范围,而且为从根本上改变知识产权法律救济严重滞后的局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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