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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处罚对吗
作者姓名:蔡德生
作者单位:四川涪陵地区经贸律师事务所
摘    要:1994年11月30日,A县石油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李某到B市石油公司(A县石油公司与B市石油公司属同一地区分公司的下属公司)调运柴油。李某因当回家中有率不能出差,在没有请示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委托社会待业青年(系李某的徒弟)吴某赴R市运油。吴某在返回途中盗卖了约四百公斤的柴油给当地个体司机李某和张某二人。为蒙混过关,吴某从小河中掺水约四百公厅于油罐车内。吴某返回A县将该车交还给李某。此时,A县航运公司301号货轮正需购柴油,石油公司送通知李某将油卸在301号货轮上。301号货轮受油完毕后,启航顺江下行,因油中有水,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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