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对港口货物保管合同中的物权转移与代替交付的认识
作者姓名:关正义
摘    要:案情2009年3月13日,原告庆丰集团与案外人吉安新能源签订了《乙醇货权转移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约定吉安新能源将其存放于被告营口港务集团第四分公司处的5000吨乙醇的货权转移给原告,被告也在该协议上签字。

关 键 词:物权转移  保管合同  交付  货物  港口  庆丰集团  2009年  新能源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