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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对港口货物保管合同中的物权转移与代替交付的认识
作者姓名:
关正义
摘 要:
案情2009年3月13日,原告庆丰集团与案外人吉安新能源签订了《乙醇货权转移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约定吉安新能源将其存放于被告营口港务集团第四分公司处的5000吨乙醇的货权转移给原告,被告也在该协议上签字。
关 键 词:
物权转移
保管合同
交付
货物
港口
庆丰集团
2009年
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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