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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规定的通知
作者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摘    要:国办发〔200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的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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