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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至仓”条款不能自动扩展责任至国内收货人最后目的地
作者姓名:李兆良
作者单位:深圳市海信律师事务所
摘    要:对于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修改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981年1月1日修订)(习惯上称“仓至仓”条款)是否自动附加《海运进口货物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扩展条款》,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再审案件的判决中,否定了保险责任应延续到内陆运输阶段的错误观点。由于该再审案件的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客观上在保险实践和法律上引起了混乱,因此有必要全面介绍该案,正本清源,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案件事实1991年12月27日,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烟公司)与德国佛克(FOCKE)公司订立了一份…

关 键 词:“仓至仓”条款  中国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国内收货人  《保险法》  《民事诉讼法》  保险赔偿责任  最后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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