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民意是地方立法的本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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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丁伟.尊重民意是地方立法的本质要求[J].政府法制,2009(24):1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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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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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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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稳步推进,人民群众对于立法的期盼以及参与立法的热情不断高涨,积极呼吁以立法的方式解决利益关系比较复杂、协调难度比较大的社会矛盾。民意已汇聚成一股强大的推动立法进程的舆论力量。例如,针对城市养犬中存在的矛盾,900多位上海市民最近联名致信市人大。呼吁尽快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大相关课题组最近所作的一项调查问卷也表明,95.5%的市人大代表认为有必要制定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尽快启动这项地方立法已是民心所向、民意所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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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的本质 民意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地方性法规 立法进程 人大代表 社会矛盾 上海市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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