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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程序应当合法
作者姓名:李慧敏  董红梅
摘    要:原告:南京室内装饰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 被告:高新农,男,1957年12月生,装饰公司五分公司员工。 被告于1991年12月起在原告第五分公司工作。1994年5月被告以身体不好,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提出辞职。五分公司及原告均同意其辞职申请,但要求被告将为其配备的寻呼机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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