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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民政部门不应再审批成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作者姓名:张华林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民政局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作为农民进入市场重要组织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运而生。特别是在2003年10月29日,民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之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有关精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切实做好当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也有不少地方培育发展和登记了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有的是由民政部门审批的,也有的是由工商部门审批的。全国各地涌现了一大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关 键 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民政部门  资金互助合作社  审批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农民专业合作社  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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