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与和谐司法的实现——以证据收集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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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奚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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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100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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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事人主义与当事人进行主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两大法系在民事诉讼的运作方式上有职权进行主义和当事人进行主义之别,而在审理的内容上都采取辩论主义,由当事人发挥主导权。但当今世界的两大法系都不约而同地对辩论主义进行修正,加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协力与合作,促进法官在事实发现上的能动性,而逐步采行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和谐司法,要求建立适合于中国国情的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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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 辩论主义 和谐司法 协同主义 |
文章编号: | 1002-3933(2008)03-0138-05 |
修稿时间: | 2007-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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