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是指国家赔偿与其他形式的赔偿责任相区别的根本特性。在国家赔偿中,由于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与责任主体往往不一致,而且国家与机关公务人员的联系程度有所区别,加之各国立法及判例制度的差异,学者们对各国国家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大相径庭。有的认为国家赔偿责任是国家自己直接责任,有的则认为是国家代替公务员承担的间接责任,也有人折衷两种意见,认为国家一般情况下承担自己的直接责任,只有在公务员有重大过失或故意情况下才承担代位责任。此外还有合并责任说,中间责任说等论点。各种见解虽然有较大分歧,但主要争论的焦点,不外乎两种:自己责任说和代位责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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