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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审查权探究——兼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
引用本文:常密菊.公证审查权探究——兼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J].中国司法,2004(11):32-34.
作者姓名:常密菊
作者单位:新疆自治区公证处主任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2
摘    要:我国公证行业经西安宝马假票案后,其公信力和诚信度被公众屡屡质疑。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公证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以期重新树立起公证职业群体的崭新形象?于是有人提出赋予一些专门机关如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公证员协会对公证的审查权,以确保公证的质量。他们认为中国公证制度只有依赖于这种严格审查制度的建立,才能够得到完善和发展。对于上述观点,笔者实难苟同。本文拟就公证审查权的内涵、现状以及对其未来发展趋势的展望,结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理解作一探讨。一、公证审查权的内涵与我国目前公证审查的现…

关 键 词:公证审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67条  公证制度  公证机构  公证文书  公证文书  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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