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审查权探究——兼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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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常密菊. 公证审查权探究——兼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J]. 中国司法, 2004, 0(11): 3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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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常密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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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自治区公证处主任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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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公证行业经西安宝马假票案后,其公信力和诚信度被公众屡屡质疑。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公证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以期重新树立起公证职业群体的崭新形象?于是有人提出赋予一些专门机关如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公证员协会对公证的审查权,以确保公证的质量。他们认为中国公证制度只有依赖于这种严格审查制度的建立,才能够得到完善和发展。对于上述观点,笔者实难苟同。本文拟就公证审查权的内涵、现状以及对其未来发展趋势的展望,结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理解作一探讨。一、公证审查权的内涵与我国目前公证审查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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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证审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67条 公证制度 公证机构 公证文书 公证文书 证据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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