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不应成为侵占罪的行为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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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晓军.赃物不应成为侵占罪的行为客体[J].中国检察官,19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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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晓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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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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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不难看出该罪的行为客体是委托保管合同中的委托物。赃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行为客体呢?司法界争议较大,主要有三种观点:赞成说;反对说;二分说。笔者认为,赃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行为客体,理由如下: 第一,委托人对委托物享有所有权是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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