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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关于“意外事件”之我见
作者姓名:
杨百顺
作者单位:
山东省莱西市民政局
摘 要: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理评残中如何认定“意外事件”的复函(民函[2008]195号)规定,“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非故意,非过失的情况下,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致残的情形,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主观状态,这一主观状态与致残情形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不属意外。
关 键 词:
意外事件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应当预见
因果关系
行为人
民政部
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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