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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之构想
引用本文:蓝江,黄春英.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之构想[J].法制与社会,2007(6).
作者姓名:蓝江  黄春英
作者单位:广东省怀集监狱 广东·怀集526000(蓝江),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佛山528300(黄春英)
摘    要:传统的诉讼法理论将原告资格限定在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但是很多破坏环境的事件并没有与公民、各社会组织等主体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的原告资格不被法院承认。这样,当破坏环境事件发生时,公民便无法通过司法这一途径来保护环境利益。因此,我们有必要突破传统的原告资格,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以保护环境免遭侵害。

关 键 词:原告资格  破坏环境  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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