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案件质量不能以“诉得出”和“判得住”为标准 |
| |
引用本文: | 周奇君.批捕案件质量不能以“诉得出”和“判得住”为标准[J].人民检察,2006(2). |
| |
作者姓名: | 周奇君 |
| |
作者单位: |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有的地方,在具体办案过程中,逮捕案件的质量标准一直以“诉得出”和“判得住”为标准,即:如果逮捕后能诉得出并被法院作有罪的判决,一般认为逮捕案件质量就没有问题,如果诉不出或被法院作无罪判决,就认为逮捕案件的质量有问题。实际上这种约定俗成的逮捕案件质量标准,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与司法规律不符的诸多不合理之处。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