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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案件质量不能以“诉得出”和“判得住”为标准
引用本文:周奇君.批捕案件质量不能以“诉得出”和“判得住”为标准[J].人民检察,2006(2).
作者姓名:周奇君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有的地方,在具体办案过程中,逮捕案件的质量标准一直以“诉得出”和“判得住”为标准,即:如果逮捕后能诉得出并被法院作有罪的判决,一般认为逮捕案件质量就没有问题,如果诉不出或被法院作无罪判决,就认为逮捕案件的质量有问题。实际上这种约定俗成的逮捕案件质量标准,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与司法规律不符的诸多不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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