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私存所生利息占为己有”如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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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咏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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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纪委 监察部案件审理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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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李某,某国有单位财务部主任。1998年9月24日,李某在单位其他人员均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以本单位名义在某银行分理处设立一帐户,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开户当日将本单位应收公款5000万元私自存入该帐户。同年12月31日,李某又以同样的手法存入2000万元公款。1999年1月7日,李某将本金7000万元转回本单位的帐户上,将利息29.69万元全部留在私设帐户上。此后,李某分三次将该利息款提出占为己有并将该帐户撤销。二、分歧意见对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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