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受精所生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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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定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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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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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甲、乙于1998年5月结婚,2002年8月,甲在“公房改革”时购买单位的房改房一套。鉴于甲患无精子症导致无法生育,2003年11月,甲、乙与南京某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一份“不孕夫妇人工受精协议”,协议中载明“:本夫妇要求生育,申请应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本夫妇将为人工受精后出生后代的法律父母,夫妇双方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按国家法律规定承担该后代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履行相应法律、伦理义务和责任。”2004年5月,甲因患重病不治而亡,并留下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载明“:鉴于在重病期间,乙不尽义务,也不尽心照料,为此,我作以下决定:1.乙腹中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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