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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若干意见(2006年10月3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54次会议通过)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监督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省人大常委会是实施监督法的主体,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机关要为常委会实施监督法当好参谋。做好服务工作。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好监督法,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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