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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新闻法已刻不容缓
摘    要:前新闻出版署副署长、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王强华说,建国以来,对新闻纠纷的处理大致分三个阶段:一是1979年刑法公布以前,那时是用行政手段解决新闻纠纷的,没有相应的法律。二是1979年以后至1987年民法实施以前,这期间的新闻官司大多援用刑法中关于“诽谤罪”的有关条文进行判决。三是1987年民法通则实施以后,新闻单位是否侵犯当事人的权利,主要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名誉侵权”的有关规定作出判断。王强华说,形势发展到今天,单靠民法通则来判定什么是正当的舆论监督,什么是名誉侵权已经远远不够了。因为新闻工作有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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